凡在富顺县境内投资(含独资、合资、合作)生产性企业、高科技产业、公益性项目、转改制企业、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鼓励发展的项目,按照富委发[2005)28号文件规定,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用地政策
第一条 对晨光科技园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重点产业集群、大型公益事业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以及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建设用地,实行特事特办,优先安排,给予重点保证。
第二条 对新办生产性企业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年限最高可达50年。通过依法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三条 对新办生产性企业使用小城镇存量土地指标的,其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可按不高于73%的比例安排给乡镇,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国有改制企业土地的,其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按73%的比例安排给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用于国企改制安置职工。
第四条 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项目,非盈利性医疗、文化、教育、科技、城市基础设施、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第五条 允许农村集体组织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经农地转建设用地,办理占地批准手续后,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兴办生产性企业或自办企业。
二、财税政策
第六条 新办生产性企业的财税政策:
对新办的生产性企业,投产后5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门,扣除相关费用后,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入库数量或入库时间,在6个月或1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500万元的企业,第1~3年内按80%、第4~5年按50%安排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的企业,5年内均按80%安排级企业;在国家级、省级重点小城镇新办生产性企业的,5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再增加5个百分点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第七条 重点规模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财税政策:
对符合我县产业导向、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为地方财政年贡献税收100万元以上的规模生产性企业。技改项目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增技改贷款部分,经县政府审批后,其贷款利息从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贴息;对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为地方财政年贡献税收50万元以上的县级(含县级)以上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所形成的新增贷款部分,其贷款利息从支农资金中给予适当贴息。
对财务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业企业,盈利年度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含10%)以上的,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年度据实扣除。
对投资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生产销售出口产品的,按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企改制的财税政策:
对国有改制企业(含收购、兼并、租赁)改制后,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超过原企业职工总人数50%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扣除相关费用后,以前2年该企业应纳税额平均数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入库数量,按地方实得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改制企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包括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改制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接受企业取得原改制企业的资产成本,可按评估确认价确定,不需进行纳税调整。改制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共同分配利润,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改制企业以原有房产及土地折价入股方式(权属未发生转移的)参与改制,不征收契税。
第九条 新办公益性项目的财税政策:
对新办(投资)公益性项目(经营性、盈利性部分除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建中属于公益设施建设工程缴纳的营业税、资源税、城维税,经财政部门核准,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0%一次性安排给投资者,用于公益设施建设投入。
三、规费政策
第十条 新办生产性企业(生产性部分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在建设期间,行政性规费减半收取,事业性服务收费按低限收取,经营性收费要求中介机构按最低标准或成本收取。
第十一条 新办公益性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盈利性部分除外),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其他行政性规费按三分之一收取,事业性服务收费按低限收取,经营性收费要求中介机构按最低标准或成本收取。
第十二条 新建商业性市场的,从市场开业之日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政策减免市场管理费3年。
第十三条 同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行政性规费、事业性服务收费、经营性收费按富府发[2004)119号文件执行。
四、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对县域经济发展或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生产性项目和公益性事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 凡符合条件要求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或业主,须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交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初审符合优惠政策的,由县政务中心报县政府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六条 晨光科技园区可参照本政策另行制定优惠政策,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